综合门诊

日期:2025-09-06 08:16:41

综合门诊设置标准


科室: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 5 个临床科室。急诊室、内科、外科为必设科室,妇(产)科、儿科、中医科、眼科、耳鼻喉科、口腔科、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

场地:根据设置科室数量,建筑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,有诊室、治疗室、药房、化验室、X 光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、消毒供应室、急救室等功能间;(需要商业产权证并做二次消防备案)

人员:每个科室至少一名执业满五年医师,总医师数量不少于5名,其中有 1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;总护士不少于5名,其中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;并增加相关医技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;

设备:治疗床、观察床、抢救床、氧气瓶、呼吸机、电动吸引器、气管插管、洗胃机、心电图机、显微镜、尿常规分析仪、血球计数器、生化分析仪、血液粘度仪、恒温箱、电冰箱、X 光机、紫外线灯、高压灭菌设备、急救设备等

制度:各功能室、污物污水处置及相关人员制度等


综合门诊许可证案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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